企业注销时有剩余存货是否补缴增值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有一家公司(自然人股东,商业企业)在注销时有部分剩余的存货,主管机关让我们补交增值税,依据是:剩余的存货最终是分配给股东或是捐赠给股东,而视同销售规定中包括分利和捐赠。这与财税〔2005〕165号文件中第六点规定不一致,请问企业注销时有部分剩余的存货应补交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上述规定,是对于企业存在增值税留抵的金额,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因此企业注销后,如将剩余存货用于分配或归股东所有,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注销的公司将剩余存货用于分配给股东,增值税的处理应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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