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代理收入是否分开核算缴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主要业务是工程设计、咨询和招投标代理,在“营改增”试点中,被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程设计、咨询收入缴纳增值税;招投标代理业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是否应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同时,在代理过程中收取的标书(招投标文件)收入是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本条*9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依据上述规定,试点纳税人一项应税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服务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并计缴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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