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计毛利额如何预缴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是否可以减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见附件)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为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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