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广告代理服务如何计缴增值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甲是从事广告代理的广告公司,从2012年10月1日实行“营改增”政策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的正常业务是各广告公司广告媒体相互使用,即甲广告公司联系到多项业务,可媒体没有或者不足而要分包给其他广告公司,由其他广告公司开票与甲广告公司结算,甲广告公司开票与委托发布企业结算。请问:
1、“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18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改增”后是否按其营业额除以1.03缴纳增值税?
2、如果不能差额征收,甲广告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含其他广告公司缴纳增值税,是否违背了“营改增”的意图?是否造成重复征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依据上述规定,试点纳税人(包括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含税),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按3% 计缴增值税。
1、“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18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改增”后是否按其营业额除以1.03缴纳增值税?
2、如果不能差额征收,甲广告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含其他广告公司缴纳增值税,是否违背了“营改增”的意图?是否造成重复征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依据上述规定,试点纳税人(包括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含税),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按3% 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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