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增值是否按评估价计缴房产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评估增值的地价是按增值后的价值,还是按历史成本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评估增值如果系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则应按增值后的地价处理房产税,否则仍应以增值前的地价处理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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