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足折旧的免税设备可否再出口?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外资企业,1994年成立,从国处免税购进了空分设备(就是在空气里面对氧气、氮气进行分离)用于自用。目前该设备海关监管期5年已过,折旧已提完,企业想出售给其他国家的企业,请问:
1、此设备是否可以出口到国外?
2、公司出售此设备,海关是否要求补缴以前进口的免税额?
答:《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9款规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七十六条规定,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1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资企业进口的减免税空分设备的监管年限为五年,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外资企业不需补缴减免的进口税收。外资企业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进口设备已过海关监管年限后就不属于海关监管设备,企业可以自行处理。该外资企业可将该设备出口。
1、此设备是否可以出口到国外?
2、公司出售此设备,海关是否要求补缴以前进口的免税额?
答:《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9款规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七十六条规定,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1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资企业进口的减免税空分设备的监管年限为五年,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外资企业不需补缴减免的进口税收。外资企业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进口设备已过海关监管年限后就不属于海关监管设备,企业可以自行处理。该外资企业可将该设备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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