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 付股利应取得何种票据?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往年我公司分红时,中方投资公司开具一张地税局监制的收款专用发票。但是2011年中方公司收取股利,只能开具一张内部收据给我公司,原因是地税局执行新版普通发票后,不再有收款专用发票,故地税局不准其再开具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凭对方开具的内部收据支付股利,有无涉税风险?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明确应统一使用通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规格外,如需要其他规格的通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明确简并取消的票种可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统一通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收益不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新版普通发票是由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开具的。目前各地对于非经营收入开具何种票据有不同规定,还请咨询投资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若投资方主管税务机关无明确规定,可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开具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
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闽地税函〔2010〕18号)第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非经营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未达起征点的应税收入、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收入、不征税的经营收入),如补偿金、赔偿金、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入等,适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票样见闽地税发〔2010〕30号附件4)。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款项以及个人取得的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收的补偿收入,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
财税风险:
《会计法》第14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中指出,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财务报销和财务核算。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明确应统一使用通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规格外,如需要其他规格的通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明确简并取消的票种可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统一通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收益不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新版普通发票是由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开具的。目前各地对于非经营收入开具何种票据有不同规定,还请咨询投资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若投资方主管税务机关无明确规定,可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开具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
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闽地税函〔2010〕18号)第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非经营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未达起征点的应税收入、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收入、不征税的经营收入),如补偿金、赔偿金、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入等,适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票样见闽地税发〔2010〕30号附件4)。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款项以及个人取得的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收的补偿收入,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
财税风险:
《会计法》第14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中指出,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财务报销和财务核算。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服务行业费用、成本如何区分? 2017-01-19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公布 2014-12-10
-
股权转让:公司上市与否贴花税率不同 2014-12-10
-
红利变工资,企业违法为股东“节税” 2014-12-10
-
个体经营多处门店已经预缴税款该如何申报纳税? 2014-12-10
-
流通股出售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2014-12-10
-
矿山企业矿建期间的费用如何列支? 2014-12-10
-
如何购置个人使用的土地? 2014-12-10
-
以办公楼作为股权投资涉及哪些税? 2014-12-10
-
如何规定低值易耗品的价值? 2014-12-10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否属于生产型企业? 2014-12-10
-
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处置原材料及存货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4-12-10
-
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处置原材料及存货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4-12-10
-
归还应付款时用现金支付有何手续证明? 2014-12-10
-
车船税完税凭证如何领取? 2014-12-10
-
车船税完税凭证如何领取? 2014-12-10
-
开具《货运发票》有什么要求? 2014-12-10
-
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单位有何义务? 2014-12-10
-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贸易应如何退(免)税? 2014-12-10
-
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2014-12-10
-
纳税人拒绝在生产经营场所悬挂税务登记证正本能否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014-12-10
-
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账簿如何计税贴花? 2014-12-10
-
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2014-12-10
-
新闻出版发行行业免缴印花税的政策是什么? 2014-12-10
-
电子合同也应缴纳印花税吗? 2014-12-10
-
支付上万元的赔偿金是否缴纳个税? 2014-12-10
-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2014-12-10
-
计算年所得时,法定扣除费用是否扣除?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对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口径有何规定? 2014-12-10
-
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利润再投资退税?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