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中关于申报和缴纳义务发生时间是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但在实务中比较难确定。
我公司情况:购置房屋,另行装修,装修完毕达到可使用状态,请问:
1.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购置交付的次月、装修完毕的次月、还是获得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次月?
2.装修费用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如:
(1)交付次月发生纳税义务,装修费中仅不可分离的设备(如电梯)计入房产原值;
(2)装修完毕次月发生纳税义务,装修费计入房产原值。
另外,如何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款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我国商品房买卖中所使用的“交付使用”的概念指的是,出卖人依合同约定将房屋交给买受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因此行使对房屋的占有权利。
依据上述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应自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因此,企业应自销售方交付使用房产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就是开发商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参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三条规定,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账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新购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账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9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我公司情况:购置房屋,另行装修,装修完毕达到可使用状态,请问:
1.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购置交付的次月、装修完毕的次月、还是获得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次月?
2.装修费用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如:
(1)交付次月发生纳税义务,装修费中仅不可分离的设备(如电梯)计入房产原值;
(2)装修完毕次月发生纳税义务,装修费计入房产原值。
另外,如何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款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我国商品房买卖中所使用的“交付使用”的概念指的是,出卖人依合同约定将房屋交给买受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因此行使对房屋的占有权利。
依据上述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应自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因此,企业应自销售方交付使用房产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就是开发商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参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三条规定,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账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新购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账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9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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