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担的水电费单据能否用分割单入账?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其中有“……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我公司基建期间几家施工方及公司管理部门用的水电费是由供电供水公司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各施工方分别安装了小电表,按此计算各家的水电费。现在要给各方分摊费用,施工方能否用发票复印件及分割表入账?如不能是否存在转售行为,是否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自来水。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参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2004]173号)*9条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第四条税率的确定和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一)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转售自来水时,可以按照6%征收率或者13%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后,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二)总表纳税人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总表纳税人按照13%适用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分表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凭从总表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总、分表纳税人的监督、检查,掌握分销关系的变化情况,严格控制总表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
第五条规定,总表纳税人应将分表纳税人名单和水电费分配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0]19号)规定,现在,不少企事业单位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供其生产经营。由于承租方一般都直接使用出租方供应的水、电、煤气等,无法取得供水、供电等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承租方对承担的这部分增值税额无法进行抵扣。为此,对房屋出租单位向承租方收取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作如下规定:
1.对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煤气等,并按实际用量结算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出租方与承租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水、电、煤气的实际使用量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应如实申报销项税金,承租方可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3.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承租方水、电、煤气的实际作用量结算价款,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如出租方不按实际使用量而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一律按“服务业一租凭业”征收5%营业税,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承租方不得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其他单位共用水电表且与供应单位不存在委托关系的,向其他单位分摊水电费,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应在向其他单位分摊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水费适用13%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选择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的,可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简易办法计征36个月内不得变更;电费按适用税率开具,企业可向税务申请代开水电费发票。如果出租房屋存在共用水电,出租方不按实际使用量而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电价款的,一律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5%营业税,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承租方不得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我公司基建期间几家施工方及公司管理部门用的水电费是由供电供水公司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各施工方分别安装了小电表,按此计算各家的水电费。现在要给各方分摊费用,施工方能否用发票复印件及分割表入账?如不能是否存在转售行为,是否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自来水。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参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2004]173号)*9条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第四条税率的确定和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一)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转售自来水时,可以按照6%征收率或者13%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后,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二)总表纳税人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总表纳税人按照13%适用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分表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凭从总表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总、分表纳税人的监督、检查,掌握分销关系的变化情况,严格控制总表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
第五条规定,总表纳税人应将分表纳税人名单和水电费分配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0]19号)规定,现在,不少企事业单位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供其生产经营。由于承租方一般都直接使用出租方供应的水、电、煤气等,无法取得供水、供电等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承租方对承担的这部分增值税额无法进行抵扣。为此,对房屋出租单位向承租方收取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作如下规定:
1.对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煤气等,并按实际用量结算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出租方与承租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水、电、煤气的实际使用量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应如实申报销项税金,承租方可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3.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承租方水、电、煤气的实际作用量结算价款,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如出租方不按实际使用量而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一律按“服务业一租凭业”征收5%营业税,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承租方不得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其他单位共用水电表且与供应单位不存在委托关系的,向其他单位分摊水电费,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应在向其他单位分摊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水费适用13%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选择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的,可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简易办法计征36个月内不得变更;电费按适用税率开具,企业可向税务申请代开水电费发票。如果出租房屋存在共用水电,出租方不按实际使用量而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电价款的,一律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5%营业税,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承租方不得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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