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资产涉及的折旧与费用如何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准备成立一家全资焦化有限公司对甲公司实施资产收购,但目前由于该焦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未办理下来,甲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即将作废,因此我公司决定在资产评估报告期前先将甲公司的资产代管。以焦化有限公司筹备处的名义核算该部分资产,等焦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办理下来后,再由甲公司开票给焦化有限公司。请问以筹备处核算的这块资产计提的折旧及发生的相关费用我公司可否税前列支?该资产运营过程中生产的焦炭可否以我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销售?
答:1、关于筹备处支出税前列支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与贵公司收入无关的筹备处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允许在贵公司税前扣除。
2、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无照户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贵公司不允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