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常设机构?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境外同一公司与中国境内不同公司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是单独计算每个公司的合同在中国境内的时间,还是所有合同一起计算在中国境内的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五条“常设机构”规定:
一、*9款对“常设机构”一语做一般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具备以下特点:
(三)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即,一方企业通过在另一方设立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将其全部或部分活动延伸到另一方,不包括其在常设机构之外的地方直接从事的活动。如果一方企业通过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另一方不同地点进行营业活动,则应判定其只有单一常设机构存在,且应将不同地点的营业活动产生的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如果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不同地点直接从事营业活动,则该一方企业有可能在另一方不同地点构成多个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同一公司与中国境内不同公司签订合同,如果境外公司通过在境内的常设机构在境内不同地点进行营业活动,则应判定其只有单一常设机构存在,且应将不同地点的营业活动产生的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如果境外公司在境内不同地点直接从事营业活动,则该境外公司有可能在另一方不同地点构成多个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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