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锈钢筷子作为“木制一次性筷子”销售是否涉及消费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2年9月1日
[原问题及回复]
某厨具用品经销商,商品全部为外购。长期向某酒店供应销售锅、碗、筷、盘子等,本月向酒店销售一批高级不锈钢筷子10000双,金额50000元。但开具发票时,开票员误将“高级不锈钢筷子”录为“木制一次性筷子”,是否涉及消费税问题?
原回复意见:《消费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厨具用品经销商不是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生产商,不是消费税纳税人,不涉及消费税问题。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2年1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如将外购消费税散装酒的包装物,以消费税瓶装酒礼品盒对外销售的,或购入半成品非应税产品经简单加工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应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贵公司(非工业企业)因开票有误将“高级不锈钢筷子”录为“木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行为,不涉及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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