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实报实销的房租补贴如何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外籍个人实报实销的租房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一个外籍个人的工资是20000元,实报实销的房租为10000元,在账务处理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0000
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是否还是按20000元为基数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另外,计算福利费时是以20000元为基数,还是以30000元为基数?
答: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外籍人员报销的房租,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账务处理为:
分配工资福利时,按外籍人员提供服务对象
借:管理费用——工资等
20000
——职工福利等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0
——职工福利
10000
2、该外籍人员实报实销房租,应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报销合理的房租免征个人所得税,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应按30000元作为工资收入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收入额合计数为30000元,允许扣除额(减其他费用额)填14800元(10000+4800)。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中,纳税人收入额为3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5200(注:假定只扣除4800)。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实报实销房租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贵公司为外籍员工报销的房租,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
支付外籍员工工资20000元,应计入贵公司工资总额,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基数。
再问:既然国税发[1997]54号和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实报实销的房租补贴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可以不作为福利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工资”科目?
再答:各个税种有各个税种的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循《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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