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个人向企业出租电脑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不再采购电脑,由员工自行采购。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按月或按季度计发租赁费。我公司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涉及到的流转税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个人出租电脑给企业,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涉及增值税,适用征收率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参考上述规定,按期纳税适用范围是指从事连续或者继续经营行为的其他个人,如房屋租赁、汽车租赁、建筑机具租赁、直销业务、保险营销员劳务等。按次纳税适用范围是指从事临时经营行为的其他个人。个人向企业出租电脑,应是属于连续经营行为,应按期纳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未超过起征点的不征,超过则需按规定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个人出租电脑给企业,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涉及增值税,适用征收率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参考上述规定,按期纳税适用范围是指从事连续或者继续经营行为的其他个人,如房屋租赁、汽车租赁、建筑机具租赁、直销业务、保险营销员劳务等。按次纳税适用范围是指从事临时经营行为的其他个人。个人向企业出租电脑,应是属于连续经营行为,应按期纳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未超过起征点的不征,超过则需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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