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年度如何认定?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9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9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个文件中的“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及“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理解?两个文件均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纳税年度是指2011年还是2012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并不矛盾。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税是以当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寡作为主要判断依据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的,在20%税率基础上,减半征税。为便于执行和规范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预缴工作,其预缴时可以参考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数额,其汇算清缴时,仍按照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9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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