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与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区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新组建的某公司开发的房产,拟在西藏注册但办公及土地均在四川。新公司涉及的税费应在何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否在西藏注册地?
答:1、营业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3、企业所得税通常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有的地区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会对企业按代开发票金额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如天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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