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安全证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深圳市某公司是从事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服务(或称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服务)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俗称“网络身份证”,是以密码技术为核心,用于在互联网络信息世界中标志用户身份的电子身份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据了解,上海市有一家同行业的公司在试点之后仍然就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服务缴纳营业税,而深圳市的该公司却接到了主管税局的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的通知。请问深圳市该公司所提供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服务是否属于目前“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持《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若依法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在试点地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据了解,上海市有一家同行业的公司在试点之后仍然就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服务缴纳营业税,而深圳市的该公司却接到了主管税局的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的通知。请问深圳市该公司所提供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服务是否属于目前“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持《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若依法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在试点地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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