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截止点?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请问上述条款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指投资方持有期间被投资方产生的还是清算(或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被投资企业账簿“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余额?另外,上述“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如果为负数时,可否确认股息负数?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的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中明确: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纳税人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
一是企业清算时,投资方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
二是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其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以上两种情况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都是指在清算、撤回或减少投资这一时点被清算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账面余额。
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股权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本年度实现的利润后先弥补亏损,并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然后向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由于被投资企业是税后分配利润。因此,税收政策规定,投资企业持有期间收到符合条件的股息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在清算、撤回或减少投资时“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账面余额的实质是投资企业股权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应分配而未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此,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中这部分收益视同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确认为免税的股息所得。如果上述“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负数,不确认股息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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