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如何税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9条*9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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