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专项用途资金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企业使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规定。对于企业使用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使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属于用于上述项目,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