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视同内销?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自产货物出口后未进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是否需要视同内销缴税?另外,我公司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出口给境外企业,是否应该按照外贸企业申请退税?如未申请是否需要视同内销缴税?我公司拥有出口权,出口环节海关免税,如果我公司按照免税处理,这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通知除*9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见附件10)所列的相应文件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贵公司自产货物出口后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除适用第七条规定外,贵公司出口该货物不需视同内销,适用免税政策。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生产企业)外购一批材料出口给境外公司,该材料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自2012年7月1日起,贵公司出口该货物除适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外,免缴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通知除*9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见附件10)所列的相应文件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贵公司自产货物出口后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除适用第七条规定外,贵公司出口该货物不需视同内销,适用免税政策。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生产企业)外购一批材料出口给境外公司,该材料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自2012年7月1日起,贵公司出口该货物除适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外,免缴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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