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海关征收进口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并且给予我公司海关进口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款书,我公司收到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此基金是否能够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第四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八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规定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该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五条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因此,贵公司进口电子产品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计入进口电子产品的成本。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缴纳的基金不属于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不准予抵扣销项税额。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第四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八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规定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该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五条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因此,贵公司进口电子产品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计入进口电子产品的成本。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缴纳的基金不属于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不准予抵扣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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