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2007年利息费用可否追补计算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2007年度有一笔费用未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此项费用追补至2007年度进行计算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11年度发现2007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应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2007年)计算扣除。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