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抵债房产如何缴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行取得的抵债资产(部队集资房),无法院判决,无法抵债协议,只是取得钥匙。近年该房一直出租,现该债权转让,与受让方也明确占有的房产无法提供任何表明享有使用权的书面权利凭证。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关于抵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规定,债务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或经法院判决为债权人所拥有,按“销售不动产”税目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债权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税营业税。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原则上依据下列顺序确定:
(一)实际抵偿债务的金额;
(二)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
(三)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四)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物权法》*9百八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依据上述规定,贵行若签订转让债权随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抵债房产,不涉及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若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签订转让不动产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建筑物,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贵行将“以房抵债”、“以房抵息”所取得的房地产又转让的,实际转让者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转让旧房相关规定以评估价格或市场交易价等有关计税资料,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关于抵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规定,债务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或经法院判决为债权人所拥有,按“销售不动产”税目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债权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税营业税。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原则上依据下列顺序确定:
(一)实际抵偿债务的金额;
(二)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
(三)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四)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物权法》*9百八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依据上述规定,贵行若签订转让债权随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抵债房产,不涉及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若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签订转让不动产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建筑物,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贵行将“以房抵债”、“以房抵息”所取得的房地产又转让的,实际转让者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转让旧房相关规定以评估价格或市场交易价等有关计税资料,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服务行业费用、成本如何区分? 2017-01-19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公布 2014-12-10
-
股权转让:公司上市与否贴花税率不同 2014-12-10
-
红利变工资,企业违法为股东“节税” 2014-12-10
-
个体经营多处门店已经预缴税款该如何申报纳税? 2014-12-10
-
流通股出售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2014-12-10
-
矿山企业矿建期间的费用如何列支? 2014-12-10
-
如何购置个人使用的土地? 2014-12-10
-
以办公楼作为股权投资涉及哪些税? 2014-12-10
-
如何规定低值易耗品的价值? 2014-12-10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否属于生产型企业? 2014-12-10
-
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处置原材料及存货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4-12-10
-
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处置原材料及存货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4-12-10
-
归还应付款时用现金支付有何手续证明? 2014-12-10
-
车船税完税凭证如何领取? 2014-12-10
-
车船税完税凭证如何领取? 2014-12-10
-
开具《货运发票》有什么要求? 2014-12-10
-
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单位有何义务? 2014-12-10
-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贸易应如何退(免)税? 2014-12-10
-
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2014-12-10
-
纳税人拒绝在生产经营场所悬挂税务登记证正本能否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014-12-10
-
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账簿如何计税贴花? 2014-12-10
-
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2014-12-10
-
新闻出版发行行业免缴印花税的政策是什么? 2014-12-10
-
电子合同也应缴纳印花税吗? 2014-12-10
-
支付上万元的赔偿金是否缴纳个税? 2014-12-10
-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2014-12-10
-
计算年所得时,法定扣除费用是否扣除?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对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口径有何规定? 2014-12-10
-
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利润再投资退税?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