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同时发生劳务及技术服务费如何纳税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采购大型进口设备,合同价款一般描述为:
1、合同设备及安装总价**元,本合同为固定价格,包括跟组装、安装及调试的相关劳务费;
2、合同价款**元,包括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培训以及技术资料为免费提供;
3、合同价款中,卖方人员安装调试培训的,住宿、交通及当地补贴由买方支付。
近日,税务稽查时提出进口设备发生的安装人员的费用,需单独列示,并按照相关税法,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果设备价款已包含人员调试等劳务费用,公司只支付了设备总价款,是否不涉税?如果单独支付了此类人员服务费用,是否就要纳税?代扣代缴的税种涉及哪些,应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进口大型设备,进口该设备涉及组装、安装、调试等劳务。贵公司应在合同中列明安装、调试等劳务收费金额。如果合同中未列明该项劳务收费金额或者收费金额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境外设备供应公司的劳务收入。进而确定境外设备供应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9条*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聘请境外人员在境内安装机器等劳务。贵公司与境外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境外个人属于提供独立劳务。境外个人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境外个人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等规定,境外个人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1、合同设备及安装总价**元,本合同为固定价格,包括跟组装、安装及调试的相关劳务费;
2、合同价款**元,包括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培训以及技术资料为免费提供;
3、合同价款中,卖方人员安装调试培训的,住宿、交通及当地补贴由买方支付。
近日,税务稽查时提出进口设备发生的安装人员的费用,需单独列示,并按照相关税法,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果设备价款已包含人员调试等劳务费用,公司只支付了设备总价款,是否不涉税?如果单独支付了此类人员服务费用,是否就要纳税?代扣代缴的税种涉及哪些,应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进口大型设备,进口该设备涉及组装、安装、调试等劳务。贵公司应在合同中列明安装、调试等劳务收费金额。如果合同中未列明该项劳务收费金额或者收费金额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境外设备供应公司的劳务收入。进而确定境外设备供应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9条*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聘请境外人员在境内安装机器等劳务。贵公司与境外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境外个人属于提供独立劳务。境外个人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境外个人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等规定,境外个人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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