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单位属于煤炭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我矿聘用外单位为我矿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此项劳务进项税可否在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接受劳务单位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应税劳务而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且没有用于矿井、巷道构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均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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