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的土地和房产是否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地方政府成立了国有独资公司,为壮大该公司,政府将各行政单位的土地、房产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划入该国有独资公司。政府对这些划入的资产有处置权,公司对这些资产有使用权、收益权,但是相应的房产证、土地证已经办到了该公司名下,该公司注册资本也由1000万元增加到20000万元。此种行为,是否应对划拨的土地、房产征收契税和印花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依据上述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承受行政单位投资、入股的土地、房屋,对承受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另外,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实收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到20000万元,应就其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对其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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