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技术如何税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如果德国某企业转让某项技术给国内企业,是否扣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国内企业能否税前列支?如果是国内企业转让技术给国内企业如何缴税?
答:1、德国企业转让某项技术给国内企业
(1)关于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因此。转让技术不论是转让专利技术还是转让非专利技术,均属于“转让无形资产”。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德国企业转让技术给国内企业,由于接受该技术的企业在境内,德国企业属于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德国企业应缴纳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德国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的,国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德国企业的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9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第(三)款免税的审批程序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参照《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凡符合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持北京市科技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需出具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因此,德国企业转让某项技术给国内企业,可免征营业税。德国企业应出具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
(2)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德国企业转让某项技术取得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取得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德国企业转让某项技术给国内企业,由于负担、支付所得的国内企业在境内,该项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德国企业取得的转让某项技术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9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德国企业转让技术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国内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代扣代缴德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国内企业支付技术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9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国内企业从德国企业购入某项技术,应将该项支出区分为资本性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
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列支为无形资产;该项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摊销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属于收益性支出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准予税前扣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得税前扣除。
同时,国内企业应取得德国企业的合法凭证、付汇证明、合同、扣税凭证等资料作为备查。
3、国内企业向德国企业转让技术涉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国内企业转让技术给德国企业,由于接受方德国企业在境外,转让技术不属于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国内企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国内企业向德国企业转让技术取得的所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的,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1、德国企业转让某项技术给国内企业
(1)关于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因此。转让技术不论是转让专利技术还是转让非专利技术,均属于“转让无形资产”。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德国企业转让技术给国内企业,由于接受该技术的企业在境内,德国企业属于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德国企业应缴纳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德国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的,国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德国企业的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9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第(三)款免税的审批程序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参照《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凡符合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持北京市科技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需出具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因此,德国企业转让某项技术给国内企业,可免征营业税。德国企业应出具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
(2)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德国企业转让某项技术取得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取得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德国企业转让某项技术给国内企业,由于负担、支付所得的国内企业在境内,该项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德国企业取得的转让某项技术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9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德国企业转让技术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国内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代扣代缴德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国内企业支付技术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9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国内企业从德国企业购入某项技术,应将该项支出区分为资本性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
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列支为无形资产;该项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摊销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属于收益性支出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准予税前扣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得税前扣除。
同时,国内企业应取得德国企业的合法凭证、付汇证明、合同、扣税凭证等资料作为备查。
3、国内企业向德国企业转让技术涉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国内企业转让技术给德国企业,由于接受方德国企业在境外,转让技术不属于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国内企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国内企业向德国企业转让技术取得的所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的,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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