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收取的利息是否符合统借统还政策?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上实施统借统还。母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后,部分用于母公司经营,部分转借给下属子(分)公司使用。转借给下属子(分)公司使用的款项,有的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委托贷款;有的是签订内部借款协议直接拨付企业使用;利息收取时都是按照母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同等利率计收。请问:如果母公司对子分公司的借款都符合统借统还规定,无论是通过委托贷款银行代收的利息还是母公司直接向子分公司的借款收取的利息,是否都不用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9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将所借资金分拨给子分公司,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不包括委托贷款银行代收的利息。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