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取得的专利奖励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政府给予的专利补助,我公司全部奖励给了研发人员个人。这部分奖励是否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参考《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粤知规[2003]82号)第二条规定,省政府重奖每届我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凡广东省辖区内的获奖企事业单位,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措施。
第三条规定,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予以每项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予以每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规定,获得省政府重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中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奖励给企业的补助,应属于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个人从企业取得上述奖励所得,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与其发放当月工资合并,按适用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参考《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粤知规[2003]82号)第二条规定,省政府重奖每届我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凡广东省辖区内的获奖企事业单位,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措施。
第三条规定,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予以每项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予以每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规定,获得省政府重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中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奖励给企业的补助,应属于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个人从企业取得上述奖励所得,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与其发放当月工资合并,按适用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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