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工程决算但部分出租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企业委托建筑部门建筑厂房,建成后还未进行工程决算,并且消防设施也没有达标,消防部门没验收。但是,有一部分厂房已出租,并按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另一部分有10%用于办公,办公部分已缴纳房产税。剩余90%的部分没有生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规定,对于纳税人未竣工先使用的房产,应自其使用之次月起,就其实际使用部分计算征收房产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应自其使用之次月起,就其实际使用部分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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