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额应缴未缴税款能否免予处罚?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1年12月11日
某税务局日前在检查一家化工企业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上个月有一项处置旧固定资产行为,按照现行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498.98元。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实际只缴纳了498.08元,少缴0.9元。对于这种小金额的应缴未缴税款,是否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原回复意见: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规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并未对小金额应缴未缴税款有例外的免除处罚规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征该化工企业少缴的0.9元税款及滞纳金。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2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不再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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