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征收印花税能否抵顶税款?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中标一栋商业楼,还未签订施工合同。现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向我公司征收印花税,征收金额远多于未签订的施工合同。请问在建筑市场缴纳的印花税可否抵顶将来签订施工合同的印花税?超出的金额如何处理?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规定,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应当于书立或领受应纳税凭证时贴花。建筑交易中心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代售印花税票,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建筑交易中心所代收的印花税应是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所确认的应订立合同额所收的印花税,企业所签订合同应与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金额一致,若企业所订合同与招标文件所确认合同不一致,将存在法律风险,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规定,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应当于书立或领受应纳税凭证时贴花。建筑交易中心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代售印花税票,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建筑交易中心所代收的印花税应是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所确认的应订立合同额所收的印花税,企业所签订合同应与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金额一致,若企业所订合同与招标文件所确认合同不一致,将存在法律风险,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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