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出租如何缴增值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公司2009年(增值税转转型后)委托加工一艘海上抽沙船,造价1000多万元,2010年完工收回并按规定抵扣建造时购进材料、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原计划用于本公司生产海沙,但2011年因生产条件不足,便将该艘抽沙船出租了一年,2012年期满收回自用。请问:
1.该艘抽沙船用于出租一年,是否也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视同销售?
2.若不管租期长短均视同销售货物,在出租期满收回用于本公司生产时,现行税收政策并无“视作购进”或“补抵进项”的相关规定,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出租),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无须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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