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否认定为二级分支机构?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一家国有物业公司,总公司注册于福州市,在莆田市设有一分公司。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分公司账并入总公司核算(即总分公司使用同一本记账凭证、同一本账簿、体现在同一张会计报表上)。在莆田市有一专门的管理团队,含分公司经理及相关物业管理人员。莆田分公司是否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标准,是否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08]45号)规定,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市(县、区,不含厦门,下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按照现行省对下体制规定为省级收入的企业总分机构(含厦门)缴库办法不变,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含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不实行本办法(已为跨外省市总分机构执行中央办法)。包括金融、证券、保险、烟草、地方铁路、移动通信、高速公路、电力等所属企业和控股公司,省属宣传文化企业、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三钢(集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属企业和控股公司。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总分机构均在福建,在莆田市设立的分公司为你公司的二级分支机构。莆田分公司有一专门的管理团队,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因此,莆田分公司应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08]45号)规定,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市(县、区,不含厦门,下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按照现行省对下体制规定为省级收入的企业总分机构(含厦门)缴库办法不变,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含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不实行本办法(已为跨外省市总分机构执行中央办法)。包括金融、证券、保险、烟草、地方铁路、移动通信、高速公路、电力等所属企业和控股公司,省属宣传文化企业、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三钢(集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属企业和控股公司。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总分机构均在福建,在莆田市设立的分公司为你公司的二级分支机构。莆田分公司有一专门的管理团队,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因此,莆田分公司应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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