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用作经营场所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家庭成员夫妻二人以货币资金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家用电器销售业务。该公司利用该家庭成员(现新成立公司的股东)原购买的门市部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该公司虽名义上是有限公司,但其资产仍属于该家庭成员所有。请问:
1、对于该公司使用股东购买的门市部固定资产作为经营场所,其门市部房屋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若不能扣除,则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必须符合什么条件?现行政策是如何规定?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购入的门市房,不属于公司购入的门市房。该门市房不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股东的房产不属于公司的房产。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参见房产税文件)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时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除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外,按直线法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1、对于该公司使用股东购买的门市部固定资产作为经营场所,其门市部房屋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若不能扣除,则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必须符合什么条件?现行政策是如何规定?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购入的门市房,不属于公司购入的门市房。该门市房不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股东的房产不属于公司的房产。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参见房产税文件)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时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除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外,按直线法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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