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支付的市场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产品通过经销商批发给零售商。支付给零售商的市场费用(进店费、条码费等)由批发商代垫,零售商开发票给批发商,批发商(代垫多个品牌)将代垫费用进行分摊后,开收据和发票复印件向我公司收款。我公司可否凭收据和发票复印件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产品销售给批发商,批发商再销售给零售商。贵公司支付给零售商的市场费用,不属于贵公司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该项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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