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设备融资租赁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从外国融资租赁了一套设备,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向境内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应在境内征收营业税,由支付单位按“服务业”5%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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