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储存产生各类损失如何税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1、我公司生产冷冻薯条,工艺为清洗、切削、预热、漂煮、干燥、预炸、冷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我公司生产原料为马铃薯,每年在秋季收购,在仓储中由于马铃薯的水分自然流失,以及马铃薯自身附着的泥土脱落,还有虫病害造成的腐烂。即使使用先进的通风系统维护,可是实际出库数量与收购时的入库数量之间也有不小的差异。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9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马铃薯的预热、漂煮、预炸等程序不符合通知中对“蔬菜”的定义,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水份自然流失、马铃薯自身附着的泥土脱落等引起数量减少属于正常损耗,相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转出处理。会计处理时分摊计入存货成本的,通过销售成本税前扣除;
虫病害造成的腐烂部分,应视是否管理不善造成,如果属于管理不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上计入“其他应收款——责任人”、“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计入管理费用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不属于管理不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
2、我公司生产原料为马铃薯,每年在秋季收购,在仓储中由于马铃薯的水分自然流失,以及马铃薯自身附着的泥土脱落,还有虫病害造成的腐烂。即使使用先进的通风系统维护,可是实际出库数量与收购时的入库数量之间也有不小的差异。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9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马铃薯的预热、漂煮、预炸等程序不符合通知中对“蔬菜”的定义,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水份自然流失、马铃薯自身附着的泥土脱落等引起数量减少属于正常损耗,相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转出处理。会计处理时分摊计入存货成本的,通过销售成本税前扣除;
虫病害造成的腐烂部分,应视是否管理不善造成,如果属于管理不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上计入“其他应收款——责任人”、“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计入管理费用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不属于管理不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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