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和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主管地税务局要求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入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我公司认为出口退税、出口抵税不应并入所得额。从税法法理上讲出口退税、出口抵税并不属于收入范畴,因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除个别照章征税外),国家理应将出口货物在采购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退还给企业。并且会计处理方面也证明了其不属于收入范畴。
主管地税务局要求并入所得额纳税的理由是: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认为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须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新税法体系下,没有这方面的政策。
2、出口退税款既不是不征税收入,又不是免税收入,其不列入收入总额无政策依据。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不一致时,依税法规定计算,旧税法体系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不并入所得税,收入征企业所得税。新税法体系下没有此类政策规定。
地税务局的要求是否合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若不将出口退税、出口抵税并入所得额纳税,是否会有涉税风险?
答:你公司的理解是正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所依据的理由不准确。
出口退税款和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在“应交税款——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不属于企业收入,不计入企业损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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