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使用房产如何确定房产原值?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物业公司无偿使用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房屋,无法取得房产原值。物业公司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9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代缴纳使用房屋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以房产原值为基础确定。
对于无原值房产如何确定计税依据,个别地区有过明确的办法及规定,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当地执行口径。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62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使用无原值房产,应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第三条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税房产计税价值及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第四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产计税价值,在计算应纳房产税时,不再减除30%;在计算应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应纳税款不再减免30%.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9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代缴纳使用房屋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以房产原值为基础确定。
对于无原值房产如何确定计税依据,个别地区有过明确的办法及规定,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当地执行口径。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62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使用无原值房产,应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第三条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税房产计税价值及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第四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产计税价值,在计算应纳房产税时,不再减除30%;在计算应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应纳税款不再减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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