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水电项目是否适用“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2007年12月11日成立,是一家从事水力发电的外商投资企业。水电站项目装机33万千瓦,由国家发改委在2007年10月21日项目核准。2008~2011年4月为项目建设期,没有收入。2011年5月取得*9笔发电销售收入。我公司能否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9条规定,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规定,可享受国税发[2009]80号文件优惠政策的水电项目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
我公司是否适用上述文件要求,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计算税收优惠期?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9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条规定,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9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属于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字[2008]116号)要求,可在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即2011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即2011~2013年免税,2014~2016减半征收所得税。但同时要注意该文件的第二条限制性规定。
再问:财税[2012]10号文件规定,可在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述规定是否与国税发[2009]80号文件精神相冲突?
再答:财税[2012]10号文件是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享受新法下的优惠的放宽范围规定,对在此之前批准且在此之前就已取得*9笔经营收入的,可按新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但只能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而无法追溯到之前的年度也可以享受。
比如,2005年批准的项目,2006年取得*9笔经营收入,那么只能享受2008年免税,2009~2011年减半,而无法享受到2006~2007年的免税优惠。如果是在2008年之后取得*9笔经营收入的,按新税法享受优惠期,如上例2005年批准的项目,2009年取得*9笔经营收入,可从2009年开始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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