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如何处理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上海市的建筑企业,如果在上海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到北京做项目,取得的建筑收入是否需在北京的税务局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上海市是否需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不在上海进行纳税申报,财务报表上的收入是否与缴税情况不符?
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建筑企业去北京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北京)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建筑企业在北京从事建筑业劳务。若为自开票纳税人,应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北京)开具由建筑业所在地(北京)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若为代开票纳税人,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北京)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建筑企业在北京从事建筑业劳务,取得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若北京项目部是由上海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上海总机构向北京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北京项目部向北京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纳。若北京项目部是由上海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则不需向北京预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附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
四、各行的填报
第2项规定,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第1项规定,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第13项规定,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项目部的业务收入,属于上海建筑企业的收入,上海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应将该收入以及相关支出进行申报。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北京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列在第14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9条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四条规定,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建筑企业为居民企业,其北京项目部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属于上海建筑企业的收入,应纳入上海建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
4、 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3)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4)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附加
(5)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建税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6)计提企业所得税(注:不考虑暂时性差异影响)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建筑企业去北京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北京)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建筑企业在北京从事建筑业劳务。若为自开票纳税人,应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北京)开具由建筑业所在地(北京)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若为代开票纳税人,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北京)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建筑企业在北京从事建筑业劳务,取得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若北京项目部是由上海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上海总机构向北京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北京项目部向北京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纳。若北京项目部是由上海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则不需向北京预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附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
四、各行的填报
第2项规定,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第1项规定,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第13项规定,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项目部的业务收入,属于上海建筑企业的收入,上海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应将该收入以及相关支出进行申报。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北京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列在第14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9条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四条规定,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建筑企业为居民企业,其北京项目部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属于上海建筑企业的收入,应纳入上海建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
4、 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3)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4)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附加
(5)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建税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6)计提企业所得税(注:不考虑暂时性差异影响)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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