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购车获得政府补贴款如何记账?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以旧换新购车获得政府补贴款应如何记账?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1、会计处理
《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304号)*9条规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第二条规定,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第三条规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
三、政府补助的确认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以旧换新补贴属于政府补助范围。该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新购入汽车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各期损益。
会计分录为:
(1)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按新汽车的使用年限分次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9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9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款,属于财政性资金。该资金有专项用途,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该专项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1、会计处理
《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304号)*9条规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第二条规定,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第三条规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
三、政府补助的确认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以旧换新补贴属于政府补助范围。该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新购入汽车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各期损益。
会计分录为:
(1)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按新汽车的使用年限分次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9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9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款,属于财政性资金。该资金有专项用途,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该专项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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