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佣金与业务宣传费?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景区2011年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被发现其按全年收入的9%计提并支付给关联的甲酒店(或旅行社)做宣传费应确定成佣金,需按5%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该景区属于某集团管理(非集团注册)的下属企业,该集团成立集团营销部,其支出费用在甲酒店(或旅行社)归集核算。营销部负责全集团各酒店和各景区的统一营销和策划,该部门按景区收入的9%为标准向景区收取统一制作的营销费策划费和人员办公费等等。现在,税务局依据合同认定此笔费用为佣金,要按5%的作为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但是该景区认为是业务宣传费,应按15%为限额。在税务上和会计上,佣金和业务宣传费有何区别?另外,营销部不是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能否被认定为佣金?
答: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佣金是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来确定服务项目。并按所提供服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支付报酬。
二者的区别在与提供服务方是否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如果只是以景区收入的一定比例而不是提供服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不应直接认定为是佣金。具体还是应以合同,以提供服务方是否具有合法的中介经营资格,结合具体提供哪些服务来判定。
但是另外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无论归属于那类支出,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性、合理性原则,才可扣除。
答: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佣金是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来确定服务项目。并按所提供服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支付报酬。
二者的区别在与提供服务方是否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如果只是以景区收入的一定比例而不是提供服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不应直接认定为是佣金。具体还是应以合同,以提供服务方是否具有合法的中介经营资格,结合具体提供哪些服务来判定。
但是另外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无论归属于那类支出,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性、合理性原则,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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