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即征即退产品是否独立计算退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公司同时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盈利,独立核算,缴纳增值税)及其他产品(独立核算,严重亏损,无增值税)生产销售,全部产品表现的经营成果是年度内会计报表亏损,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多年一直留抵上缴,其在所得税上可以按减计收入后计算亏损数额,留待以后弥补。
但在该公司增值税享受100%即征即退政策上,区和市税务机关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公司没有实现增值税,所以不存在退税;另一种认为,可以退还能够独立核算的即征即退税款,非退税项目加大留抵,公司整体仍按增值税留抵申报。
请问上述两种意见哪种正确?
答: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通过增值税申报表就可以看出,对其收入、销项、进项、留抵、应纳税额等均需要单独列示,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也要求对即征即退货物或劳务应缴纳的税款单独开具增值税缴款书。
对该项收入等应单独核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除此之外,个别地区税务部门做出更明确规定。
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沪国税流[2007]8号)*9条规定,新征管系统实施后,对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按规定分列申报。对本市执行福利企业试点(新)政策的纳税人,一律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填报。
1.“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中的“进项税额”等填报口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在新征管系统实施的*9个月,纳税人应对“上期留抵税额”进行“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拆分,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对拆分不合理或者依据不实的,可以按销售额比例拆分留抵税额。
2.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应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下的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单独开具增值税缴款书,实际即征即退税额不得大于该缴款书开具的增值税税额。第35行“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报当月实际收到的即征即退税额(包括调整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号)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额,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相应的即征即退产品业务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次内单独填列。未单独核算或未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因此,根据问题所述,如符合即征即退产品收入实现并且实际缴纳了增值税,不能相抵一般货物的留抵税额,应办理退税。
但在该公司增值税享受100%即征即退政策上,区和市税务机关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公司没有实现增值税,所以不存在退税;另一种认为,可以退还能够独立核算的即征即退税款,非退税项目加大留抵,公司整体仍按增值税留抵申报。
请问上述两种意见哪种正确?
答: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通过增值税申报表就可以看出,对其收入、销项、进项、留抵、应纳税额等均需要单独列示,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也要求对即征即退货物或劳务应缴纳的税款单独开具增值税缴款书。
对该项收入等应单独核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除此之外,个别地区税务部门做出更明确规定。
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沪国税流[2007]8号)*9条规定,新征管系统实施后,对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按规定分列申报。对本市执行福利企业试点(新)政策的纳税人,一律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填报。
1.“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中的“进项税额”等填报口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在新征管系统实施的*9个月,纳税人应对“上期留抵税额”进行“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拆分,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对拆分不合理或者依据不实的,可以按销售额比例拆分留抵税额。
2.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应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下的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单独开具增值税缴款书,实际即征即退税额不得大于该缴款书开具的增值税税额。第35行“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报当月实际收到的即征即退税额(包括调整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号)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额,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相应的即征即退产品业务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次内单独填列。未单独核算或未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因此,根据问题所述,如符合即征即退产品收入实现并且实际缴纳了增值税,不能相抵一般货物的留抵税额,应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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