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奖励合伙企业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合伙企业2008年至2010年期间,因当年缴纳税款超过一定数额后政府进行奖励,企业计入资本公积进行核算,而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销售收入)。请问该奖励金按什么品目进行纳税?列入销售收入按定率征收,还是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按20%的税率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取得政府奖励资金,应作为合伙企业的收益处理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采取核定征税方式的,由于政府奖励资金的成本为0,应将政府奖励资金直接加上该合伙企业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每一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将政府奖励资金单独按其他所得、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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