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装修材料营业税如何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在建一幢办公楼,工程施工任务交予某施工单位,装饰工程则交与另一家单位。其中装饰工程包括钢结构、玻璃幕墙和铝合金门窗,以上材料由乙方包工包料。但因乙方没有加工厂,所有材料都是在施工现场制作完后安装,请问装饰工程发票是否分别开具?材料开具国税发票,劳务费开具地税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鄂税函[1993]16号)规定,对纳税人在施工现场制作的各种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铁、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建筑现场制造(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其价款并入工程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9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9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乙方包工包料提供装饰工程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不包括车间生产现场安装),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而建筑现场制造(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其价款并入工程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鄂税函[1993]16号)规定,对纳税人在施工现场制作的各种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铁、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建筑现场制造(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其价款并入工程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9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9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乙方包工包料提供装饰工程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不包括车间生产现场安装),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而建筑现场制造(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其价款并入工程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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