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票方发生发票丢失、被盗后如何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北京客户,但是客户丢失此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客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报事宜,被告知应该开票方办理,可是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在北京办理,请问如何处理?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规定,……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上述规定,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北京客户),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时书面报告北京主管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河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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