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免税期的收入如何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成立后,前三年企业所得税享有免税优惠政策。在免税期过后(征税期)自查,发现在免税期间漏计收入一笔。请问公司在征税期调整免税期的收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是否补缴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查补免税期间收入,不涉及补税。若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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